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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下)
關鍵字: 香港政治一國兩制人大釋法香港本土派香港政改第二個二律背反關系到香港特區(qū)的國內存在,可名之為“行政區(qū)vs.特殊化”。在國內法上,香港被界定為“特別行政區(qū)”,行政區(qū)是個普通名詞,不具有政治主體資格,但香港的“特別”之處在于治權高度下放,其享有的自治權力遠遠大于聯邦之下的州權??烧f是,實權奇大,而名分模糊。這可能導致特區(qū)和中央的直接對抗或特區(qū)對中央陽奉陰違,“二十三條”立法流產、“一地兩檢”的爭議是顯著的例子,也給極端勢力提供了一道防火墻。
第三個二律背反關系到香港特區(qū)居民的公民資格,可名之為“居民vs.公民”。在國家法原理上,公民才是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資格是和國家相對的政治道德資格,而居民本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不具有政治內涵,基本法把居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把永久居民作為政治權利主體對待。這可能導致兩地居民矛盾,導致港人的國家認同危機。這給本土主義提供了發(fā)酵的空間。
第四個二律背反關系到香港特區(qū)的政治制度,可名之為“資本主義民主VS.共產黨領導”。一方面,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的領導權和國家治權具有同構性,覆蓋國家主權范圍內的全部領土。事實上,收回香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制定基本法,都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的,中央對港政策也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的。另一方面,香港實行的政治制度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的民主制度,主導的價值觀是源于西方的自由主義,香港法律極度保護言論自由。這可能導致中央和港人對香港的政制發(fā)展的看法發(fā)生沖突——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流產就是例證,也是香港國民教育計劃流產的根本原因。
第五個二律背反關系到香港特區(qū)實行的獨特法制,可名之為“普通法vs.中國式大陸法”。除和基本法相抵觸者外,香港原有法律(主要是普通法)保持不變,而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原則,一國法制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統(tǒng)一性和同類性。這可能導致法律沖突,甚至可能演變?yōu)檎螖硨?。港人對人大釋法的戒惕可為例證。
第六個二律背反關系到香港特區(qū)的自治權,可名之為“高度自治vs.中央監(jiān)督”。一方面,根據基本法,許多主權性權能都授予了香港,中央連落地執(zhí)法權都沒有保留。另一方面,國家主權天然具有國內穿透性,中央對地方必須具有監(jiān)督權,為了維護國家整體的政治存在,必要時可以采取干預措施。世界上不存在不干預地方的中央政權,就連聯邦也如此。這導致中央不得不采取其它的政治和經濟手段來實現其意圖,而港人也就有了“西環(huán)治港”(中聯辦在西環(huán))的怨懟和對白皮書“中央全面管治權”提法的反感。
以上六個二律背反是“一國兩制”與生倶來的內在矛盾,除極端主義明顯地觸犯基本法外,有時很難簡單地說誰對誰錯,因為兩種制度都是正當的,各有其規(guī)律,共存互動于一個主權范圍之內。由于社會主義制度是主權制度,所以一旦兩制對立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國家或中央最終總是可以憑借主權權力做出決斷——只要它愿意這樣做,但須承擔香港社會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風險。
有人可能會問,香港和澳門的制度相差不大,為什么二律背反在香港充分地顯現,而澳門一直很穩(wěn)定呢?這只能從兩個社會與內地的實質的同質性(或異質性)程度中去尋找答案,還有地區(qū)體量與國際力量的影響兩個因素要考慮,這里不展開分析。
面對二律背反,中央竭力推行惠港政策,試圖依靠利益導向和經濟機制促進兩地融合,增強港人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然而,利益導向和經濟融合導致了一個悖謬的結果:經濟向北、民心厭中!香港和內地經濟越融合,香港兩級分化越厲害,社會越分裂,年輕人不知不覺中患上了“國家厭惡癥”,使得兩制的對峙越發(fā)朝負面發(fā)展。
內里原因有二。一是,利益不僅有個總量的整體核算,還有一個分配的計算方式。在經濟融合過程中,獲利的是香港少數集團,這少數成功的商業(yè)精英進而又被賜封“黃馬褂”——各種政治身份、榮譽和特權;香港本地集團和內地進港企業(yè)擠壓普羅港民的生存空間。二是,央港之間根本的對立不是利益的,而是意識形態(tài)的,經濟手段不能從根本上直接解決意識形態(tài)的問題。我們常常說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然而,人不僅僅是經濟動物,還是政治動物和道德主體,政治有它獨立存在的邏輯,道德的規(guī)則超越經濟也超越政治。這個經驗和教訓,在處理對臺事務中,也應吸取。
(三)一分為二地看香港的本土主義
普遍認為,回歸以來香港政治生態(tài)沒有多少改進,近些年反而更趨惡化。換言之,社會自發(fā)性對峙朝負面對峙、惡性對峙轉化,出現了局部危機。對待惡性的社會對抗,要動用警察權,一旦構成犯罪,就要啟動法律程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但是,光動用警察權和司法權不是政治智慧,還需要有溝通談判的能力和臨機策略,更需要對抗爭者的訴求作出實質性的政策回應。
對于香港的本土主義,如今內地人大有得而誅之而后快的心理,特別是在經歷過旺角事件和所謂的“香港民族黨”等事件之后。如何冷靜地看待香港的本土主義?
首先,我們要區(qū)分樸素的本土意識和本土主義。本土意識是一個地方的居民經過若干年的生活后自然而然地對本地自然環(huán)境、風土人情、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產生的情感依賴。本土主義是本土意識的升華與強化,是一種意識形態(tài)。對于香港的本土主義,我們要看到它的兩面。一面是正常的、合法的,名義上不叫本土主義,或許可以稱作愛港主義或自治運動。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種治權高度本地化的特殊制度安排。
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英國人在愛爾蘭實行的政策叫做“home rule”,是從美國地方治理經驗中移植過來的?!癶ome rule”中文字面翻譯叫“家鄉(xiāng)統(tǒng)治”,準確一點應該叫“本土自治”,即由本鄉(xiāng)本土的人自治,利用人們愛家鄉(xiāng)的情感來治理地方。英國統(tǒng)治香港從來不提什么“home rule”,而實行凌駕性的宰制(domination)。
回歸后,香港早有的自治權遠遠大于當年愛爾蘭在英國早有的自治權。在后殖民地區(qū),本土主義是社會自我“去殖民化”、建構內部認同的意識形態(tài)。對于一個獨立建國的殖民地來說,其本土主義的大名叫民族主義。香港沒有自決權,后殖民意識形態(tài)是復雜的,既有民族主義,也有本土主義,還有“戀殖情節(jié)”?!皭蹏鴲鄹邸蹦耸侵醒胩岢龅囊庾R形態(tài)標準,是民族主義和本土主義的結合。任何一種本土主義都是排外的,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的法律地位與內地人法律地位截然有別,港人來內地要持回鄉(xiāng)證,內地人赴港要持通行證。
人們通常所說的香港的本土主義,專指那個公開自詡為本土主義的意識形態(tài),是病態(tài)的,甚至和基本法精神相悖。國外本土主義主要反移民,香港的本土主義的表現形式是仇視內地人,敵視中央,極端形式就是“港獨”。香港的本土主義是國家恐懼癥的一種形式,這個病在回歸前后就很普遍,那時發(fā)病的是上一代人,現在發(fā)病的是年輕人,那時港人對內地人還有優(yōu)越感和傲慢情結,現在恐懼感多于優(yōu)越感,所謂的“戀殖情結”完全是一種想象,一種精神自我療法。
這和兩制對峙有一定的關系,但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在單一制的背景之下,內地不也同樣存在相互歧視的排外現象?疆獨、藏獨意識不也照樣陰魂不散?兩制對峙、香港高度自治不是“港獨”的病根,這無非是給了病態(tài)意識和言論更大的自由空間,使其難以得到遏制。兩制有別,一國無外。對于兩地人的街頭沖突要多從兩地具體管治制度、政策和手段上檢討,對于“港獨”勢力反主權的行為,特別是暴力行為,中央在政治上要支持特區(qū)政權嚴厲懲治,必要時可以指令特區(qū)政府采取果斷措施。
香港法律界有兩個誤識必須糾正。一是以為“二十三條”立法沒有落實,就可以放任“港獨”言論泛濫;二是以為《刑事罪行條例》規(guī)定的煽動罪必須根據普通法國家的先例來解釋,既然煽動罪的條文幾十年沒啟用過,已經凍結或睡眠了,所以不宜去激活或喚醒。
我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不是一般的授權條款,而是一個義務條款。立法只是手段,禁止反主權行為才是目的。既然香港本地立法不能落實,那么,香港司法界就有義務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實現23條的目的。我不反對香港在普通刑事罪行方面根據普通法國家的先例來判案,但是在審理那些針對主權的犯罪時應該尊重主權國家的意志,從基本法的精神去理解香港的法律條文。如果審判過程有爭議,可以用主權邏輯強制激活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的現有規(guī)定。
對待“港獨”,要理性審慎,不要驚慌失措,走向另一個極端。領土問題,人類歷史從古到今,都是既要講理,也要講實力。香港為什么曾經失去?為什么又能收回?有理沒實力,照樣割地賠款,有理又有實力才能收回割出去的地。“港獨”既不可能獲得多數港人的認同,也沒有法理基礎,更無實力對抗國家。只要國家主體內部強大不亂,“港獨”不可能得逞。基于這三點判斷,我認為無論香港管治遇到多大的困難,我們都應該堅持“一國兩制”這個大方向不動搖,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探求積極的解決辦法。香港的對峙結構,既能為反對派和極端勢力所用,也能為建制派和溫和派所用。
2016年初新界東補選立法會議員,極端分子參選人得到一成半選票??煞癜堰@部分選民的行為解讀為支持極端本土主義或“港獨”呢?我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化解讀。究其根源,這一定程度上是選民制憲沖動遭遇挫折之后扭曲的發(fā)泄形式。我們要正視港人普遍的制憲沖動,抓住制憲周期,把握香港概念定義的主動權,重新啟動普選,給香港概念注入新的民主內涵,不要讓病態(tài)的民間定義泛濫。
(四)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
在政治撕裂的條件下,香港是不是要繼續(xù)堅持基本法規(guī)定的司法獨立原則?這里存在一個觀念分歧,我們必須把香港司法放在資本主義的語境下來理解。在資產階級法治國的權力分立原則中,唯獨司法的原則叫做“獨立”,為什么呢?背后的憲法理念是,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政治是各種政治主體的意志發(fā)酵和博弈的過程,法律是政治意志塵埃落定后形成的國家意志,是定下的規(guī)范化的意志。法院執(zhí)行的是規(guī)范化的國家意志,不參與政治意志的斗爭。至少就日常法治來說,這個理想得到了實現。至于司法的違憲審查,那是一個更大的法治理想,它試圖借助于司法獨立原則把政治爭議納入司法范疇,歸司法理性節(jié)制。
我們注意到,盡管香港政治爭拗不斷,香港居民依然安居樂業(yè),靠的是什么?就是法治。
一旦法治被摧毀,香港將萬劫不復!內地法治欠發(fā)達,但有各級黨組織的領導,社會也亂不到哪里去。香港如若沒了法治,社會秩序還有什么依靠呢?具有反諷意味的是,法律學者竟然倡導“公民抗命”,把政治的渾水引進了法治的泉流,成了破壞香港法治的教父,悲乎哉!
香港司法是香港市民社會秩序的守護者,如果香港司法不獨立,誰來守護市民社會?如果司法被政治化了或者自身主動政治化了,那么它也就失去了獨立的理由,這個社會也就徹底政治化了。香港法院回避不了香港發(fā)生的類似“占中”和“旺角事件”那樣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案件,這對法院的政治智慧是個嚴峻的考驗。司法推理要回避政治判斷,在法律解釋上要慎之又慎,寧可多一點保守主義,而不要走激進的人權路線,否則定會惹火燒身。香港社會也要克制,謹守“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的戒律,不要期待法院解決所有的政治難題。
總之,“一國兩制”是個新學堂,在這個自建的新學堂里,中國已經在局部范圍內演繹對峙型政治。在對峙型政治中,我們要修正穩(wěn)定壓倒一切的思維,反思何謂資本主義的政治穩(wěn)定,既要學會包容反對者,也要學會資本主義政治的話語邏輯和游戲規(guī)則對抗反對者。我們的學習還處于初級階段。2047的7月是畢業(yè)季節(jié),那時“一國兩制”將有望升入一個高級階段。
- 原標題:陳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下)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周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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