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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首提合憲性審查,事關“民族語言教學”
最后更新: 2021-12-26 10:45:32【文/觀察者網 王愷雯 編輯/馬雪】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合憲性審查建議,首次出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
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2021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報告提到,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條例等法規(guī)提出審查建議,認為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合憲性問題,不利于促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王鍇和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對觀察者網表示,這一“首例”具有突破性意義。
這兩年,在法工委的年度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對合憲性問題的披露不再“隱現”,而是更直接、深入地對有關內容給予突出強調。
王鍇指出,合憲性審查在立法法、監(jiān)督法等法律中都有體現,但這一制度的加速落實是在十九大以后,自那時起,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開始從書面走向實踐。
王鍇還提到,和西方國家較為被動的合憲性審查相比,中國的合憲性審查形式更多樣也更主動,除了依申請審查,還包括依職權審查、專項審查等形式。
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栗戰(zhàn)書委員長主持會議。 圖源:新華社
“一些地區(qū)的理解可能有偏差,把推廣普通話誤解成一種倡導”
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提到: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條例等法規(guī)提出合憲性審查建議,認為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合憲性問題,不利于促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我們審查認為,憲法和有關法律已對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出明確規(guī)定,包括民族地區(qū)在內的全國各地區(qū)應當全面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有關法規(guī)中的相關內容應予糾正。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廢止有關法規(guī)。
這是法工委首次收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合憲性審查建議。
合憲性審查,是指依據憲法對憲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在對法規(guī)、司法解釋備案審查過程中,合憲性標準一直是一個重要的審查標準,對合憲性、涉憲性問題作出研究處理是備案審查工作的常規(guī)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的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也披露了地方性法規(guī)涉及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案例,并出現了“與憲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措辭。
2020年的報告提到:
有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應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有的規(guī)定,經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有條件的民族學校部分課程可以用漢語言文字授課。
我們審查認為,上述規(guī)定與憲法第十九條第五款關于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guī)定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機關作出修改。
觀察者網注意到,此前,曾有地區(qū)在教育條例中規(guī)定,“自治區(qū)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應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重點發(fā)展民族學校的雙語教學工作”,引發(fā)輿論爭議。
2021年9月,云南大理,永平縣北斗彝族鄉(xiāng)九年制學校師生正在上課 圖源:IC Photo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yè),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guī)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guī)范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f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王鍇23日對觀察者網表示,憲法規(guī)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一些地區(qū)對此的理解可能有偏差,把推廣普通話誤解成一種“倡導”。
“憲法中推廣普通話這條是在總綱部分,總綱主要是規(guī)定國家的各項任務,實際上是對國家施加義務,并不是一種倡導。”
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教授常安指出,現行憲法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憲法和法律地位,闡明了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屬于國家事權的權力屬性,也表明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既是全國各族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全國各族公民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義務。
常安認為,即使從少數民族公民權利保障視角出發(fā),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無論是對少數民族公民受教育權的保護,還是個人勞動與就業(yè)權利的切實保障,乃至通過語言扶貧所實現的經濟社會權利享有程度的提升,都是一種實實在在的以發(fā)展促人權,以文化、教育權利的保護帶動基本權利的全面保障。
2021年3月,察右后旗蒙古族學校有序推進國家統編教材工作,校園里書聲朗朗 圖源:烏蘭察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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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王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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